學習障礙的定義   孟慶瑜

 

 

學習障礙需要考量多種的因素來下定義,學習障礙通常並非只出現在單一的情況,而是一群相關而又部分重疊的情況 ( Keogh 1987 ) 。亦即學習障礙是高複雜性的,因此,很難界定一個放諸四海而階準的定義,而需要多種不同的定義方足於界定學習障礙 ( Mikinney, 1984 )。由於學習障礙係一門科際整合的學域,是統整教育學、心理學、語言與語言障礙學、醫學和其他有關專業學域,是需要依據不同的專業領域、專家學者、學習障礙的性質和障礙研究,而對學習障礙做適當的界定。( Kerner, 1993 ) 

 

美國教育部殘障教育局 (Bureau of Education for the handicapped, U.S. Office of Education) 1969年在西北大學邀集15位學者專家研訂了學習障礙的定義。此外,美國全國殘障兒童顧問委員會 (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Handicapped Children, 1968),以及全國學習障礙聯合委員會團體亦分別提出學習障礙的定義。  

 

美國教育部殘障局 ( Bureau of Education for the Handicapped, U.S. Office of Education, 1969 )

 

學習障礙係指需要特殊教育技術補救的一種或多種基本學習過程的顯著缺陷,學習障礙兒童的預期的和實際的成就之間的差距,一般表現在一種或多種的領域上,諸如: 說話、閱讀、或書寫、算術、和空間定向。學習障礙基本上並非感官、動作、智力、情緒殘障或欠缺學習機會的結果所造成的。顯著的缺陷是以可靠的教育與心理診斷的程序而界定的。基本的學習歷程係指行為科學的語文或非語文的知覺、統整和表達。補救的特殊教育技術係指基於診斷程序和結果的教育計畫。 

 

美國聯邦政府 ( U.S. Federal Government, 1977 )

 

學習障礙意指有一種或一種以上基本心理過程缺陷,所謂心理過程包括有瞭解或使用語言、說話或書寫缺陷。這種缺陷可能顯示出缺失能力去傾聽、思考、說話、閱讀、書寫、拼音、或做數學計算等方面。 特殊學習障礙也包括有知覺的殘障、腦傷、輕微腦功能異常、閱讀缺陷症、發展性失語症等

的情況。學習障礙並不包括的學習問題主要是由於的視覺障礙、聽覺障礙、或動作障礙或智能不足、情緒障礙、或環境、文化、及經濟等不利因素所導致的結果。 

美國全國學習障礙聯合委員會 ( The National Joint committee for Learning Disabilities, 1987 )

 

學習障礙是一種概括的名稱,它包括不同缺陷類別的群體。 這種障礙顯示於傾聽、說話、閱讀、書寫、 推理、或數學能力的獲得與使用有顯著的困難。學習障礙主要是個人內在的因素,並且推測是由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異常所引起。雖然學習障礙有可能拌隨其他的障礙 ( 即感覺障礙、智能不足、社會和情緒困擾 ) 環境的影響 ( 即文化不同、不足或不當的教學,心理因素 ) 所產生,但它並不是由前述狀況直接引起的結果。

  

美國精神協會在診斷手冊DSM-IV(APA 1994) 以醫學上的角度解釋四種學習障礙   

  • 閱讀上的學習障礙/疾患
  • 數的學習障礙/疾患
  • 文字表達障礙/疾患
  • 排他因素/其他未註明之學習障礙/疾患 

每一個診斷評判標準可概括如下

  • 成就表現明顯的低於就其年齡、教育程度、及智能水準所預期應有的水準
  • 學習問題顯著妨礙其學業成就或日常生活需要閱讀、數學、或寫作能力的活動
  • 若存在一種感覺能力缺陷,則此學習困難必須遠超過此缺陷通常影響所及[ 學習困難 / 疾患可持續到成人期 ]

 

有些的權威人士同時也考慮學習障礙的明目包含有,接收與表達語言困難及發因障礙的「溝通不良」。學習障礙並非在於智能不足,孩子通常在這方面有障礙是能在其他的地方表現的和一般孩子一樣的功能。 

學習障礙會影響到以下任何一種心理過程的學習缺陷,包括有

  • 感知過程      統合和理解感覺的輸入
  • 資訊的過程 注意力、情緒、空間、認知過程
  • 輸出的反應 運動、語言、行為和社交 

 

在以上所述的不足能造成的嚴重的缺陷在於其中一項或多於一種以上的情形 聽覺、說話、閱讀、推理和數學功能。雖然學習障礙經常會分為一般的分類「閱讀障礙/失讀症」這多種程度的嚴重性經常是同時合併的發生。